近5年個案最高賠償額超8000萬元
專利維權賠償低問題得到有效緩解
□ 本報記者 張維
專利維權,近年來似乎總有繞不過的“坎”,諸如舉證難、賠償低、周期長等聲音不絕于耳。
這些“坎”到底有多難越過?《法制日報》記者新近獨家獲得的一份報告,對專利維權中的難點一一剖析。
報告名為《中國專利司法保護現狀及趨勢分析報告(2013年-2017年)》(以下簡稱報告),由知產寶司法保護數據中心發(fā)布。
證據規(guī)則呼之欲出
對于正在修改中的專利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表示,要讓修法真正解決好專利維權過程中面臨的“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
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等,在過去幾乎是不爭的事實。如今的實際情況如何?近年來鮮見的最為詳盡的全國性調查數據,在報告中得到了全面揭示。
以舉證難為例。報告認為,專利“舉證難”成為影響司法救濟有效性的一大瓶頸。根據報告所列出的2013-2017年北上廣TOP300專利民事案件實質性證據采集方式分類表格,其中采取公證證據的是271件,自行取證的是22件,法院取證的是22件,舉證妨礙的是2件,第三方電子數據保全的是3件,專家輔助人的是3件。
顯然,專利權人維權所需的實質性證據主要來源于公證取證,法院取證與當事人自行取證則處于絕對少數。報告分析,公證取證基于其在訴訟法上的證據效力優(yōu)勢地位,在專利糾紛的解決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被權利人廣泛采用。
但權利人利用公證證據維權面臨以下尷尬:公證證據所覆蓋的證據面大多限于公開的證據,而專利權基于其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及專利侵權的隱蔽性,取證難度大,而且相當多的侵權證據掌握在侵權人手中,權利人無法通過公證的形式取得相關證據,即便通過法院依據職權取證或通過證據保全的形式也難以獲取。
報告認為,由于現行訴訟法沒有實施剛性的“證據失權”規(guī)則,權利人在陷入難以自行取證困境的同時,還要回應侵權人在各個訴訟節(jié)點出示的“證據碎片”,增加訴訟成本,進一步加劇“舉證難”的現象。
值得期待的是,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chuàng)新若干問題的意見》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出發(fā),將加強訴訟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等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guī)則,著力破解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列入改革的目標。
報告稱,鑒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已經就此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并進行了實證探索,“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guī)則有望在不遠的將來出臺”。
“周期長”成因復雜
“周期長”的問題近年來備受爭議,在報告看來,能引發(fā)如此廣泛的關注,其根本原因在于“被救濟者對于權利獲得及時救濟的期望值受損”。報告認為,司法救濟的正義性在救濟時間上體現為及時,而及時恰恰也是法律秩序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的必然要求,并直接顯現為被救濟者憑借其技術優(yōu)勢所占有的市場份額是否受損,亦即“贏了官司,丟了市場”。
為何這一問題長期以來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報告分析,其成因比較復雜。原因之一在于權利人司法保護需求日益增長引發(fā)案件數量急劇上升,進一步加劇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這只是問題的表面。
“相較于商標、著作權案件,專利案件自身就存在著技術事實查明耗時長等特征,而專利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更是加劇了權利人維權周期漫長的困境!眻蟾嬲f。
報告從對相關數據的研究中發(fā)現,在中止訴訟的專利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都是緣于涉案專利處于專利復審委無效宣告請求審查中,或之后的行政訴訟中。“專利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甚至被侵權人用來惡意拖延訴訟”。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專利維權“周期長”現象也出臺了一些相應措施加以應對。就在上個月的23日,剛剛通過了《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嚴格規(guī)范了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
報告建議,未來,立法者應該對專利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制度加以再造。在專利民事、刑事案件中賦予裁判者專利權效力的實質性審查權也并非不可選擇。
此外,在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同時,既要在在執(zhí)法層面進一步推進繁簡分流等有效的緩解措施,又要善于借助行政救濟和社會救濟的途徑來推動矛盾的解決。
判賠支持率平均38.5%
報告顯示,公開裁判文書信息反映的數據顯示,近五年個案的最高賠償額超過8000萬元,最低額為32.5元,判賠支持率平均為38.5個百分點。
按專利權利類型區(qū)分,個案最高賠償額出現在發(fā)明專利損害賠償,最低賠償額則出現在外觀設計損害賠償。
在判賠支持率方面,不同的專利權利類型比較接近,但是判賠的平均值與中位值差距懸殊,依次為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報告分析,由于絕大部分專利侵權糾紛發(fā)生在中小微型企業(yè)或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中,這些案件索賠和判賠金額低,但數量眾多,加之區(qū)域性的執(zhí)法差異,影響了整體數據的有效性。
為了更清晰地反映專利損害賠償的區(qū)域實際情況,報告以專利糾紛案件最集中的北京、上海、廣東地區(qū)為樣本,抽取權利人索賠金額由高到低的前100件案件(TOP100)加以數據分析。
在北京,專利損害賠償的平均賠償額992312.9元、賠償中位值545000元、判賠支持率47.07%,三項數據均明顯高于全國的相應數據(102861.8元、35000元、38.5%)。
在上海,專利損害賠償的平均賠償額204278.3元、賠償中位值10萬元、判賠支持率16.85%。在廣東,專利損害賠償的平均賠償額693560.9元、賠償中位值25萬元、判賠支持率21.88%。上海、廣東兩地的平均賠償額與賠償中位值也明顯高于全國的相應數據。
值得關注的是,在北上廣三個地區(qū)TOP100的案件中(除去權利人賠償請求被駁回的案件),法定賠償占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的絕對數;酌定賠償次之,但與法定賠償差距懸殊;按權利人實際損失、被告人侵權獲利、按許可費的倍數計算損害賠償的均在個位數。
報告認為,個案專利損害賠償的司法最終判賠額取決于案件本身事實和現有法律框架的規(guī)定。因此并不能按照上述數據來整體評價并得出專利維權賠償低或賠償高的結論。但是對上述數據的分析,至少可以對專利司法救濟中專利損害賠償的現狀作出以下判斷:專利權的類型和質量對權利人損害賠償額的最終確定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法定賠償依然是司法救濟的主要形式。
“客觀地評價,近五年來,司法救濟普遍性地將專利權的類型和質量作為確定權利人損害賠償額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充分體現在個案的司法判決中。這無疑是一種司法進步,而且有效地緩解了專利維權‘賠償低’的司法困境。”報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