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1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適時發(fā)布!督忉尅穼⒚鞔_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包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犯罪競合、單位犯罪、數量計算等問題。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法消息稱,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于高發(fā)態(tài)勢,既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又往往與電信詐騙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關聯(lián),社會危害日益突出,必須依法予以懲治。
中新社記者 陳驥旻 攝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亟需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啟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委托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等進行前期調研,廣泛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院內各相關審判庭、各高級人民法院及有關互聯(lián)網企業(yè)的意見,并召開專家論證會研討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據悉,《解釋》(送審稿)共十條,主要規(guī)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犯罪競合、單位犯罪、數量計算等問題。
據介紹,會議經討論,原則通過該《解釋》。會議決定,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對《解釋》送審稿進行修改后,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適時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