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群內辱罵同行 被判侵犯名譽權賠千元
2016-10-11 08:13:00 來源:京華時報
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隋某與丁某為不同房產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雙方因客戶買賣房屋問題發(fā)生糾紛,隋某在朋友圈及房產中介微信群內辱罵丁某。丁某認為隋某的行為侵犯了名譽權,起訴要求隋某賠償5萬元。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密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隋某的行為構成對丁某名譽權的侵犯,判決隋某賠償丁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2016年初,隋某與丁某因客戶買賣房屋問題產生矛盾,當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產中介微信群內以微信號MM發(fā)布信息,內容為:“大家注意了……千萬別再跟這個人合作了,翹我們客戶,翹我們房源,這樣的人渣以后看誰還敢跟你們合作,違背良心辦事,錢到你手里也不會有好下場的……”
此條微信下面還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資料及頭像。而在庭審中,隋某不認可上述微信系其發(fā)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雖然隋某不承認微信號MM所發(fā)布的信息系其所為,但通過微信名MM發(fā)布信息所留電話號碼與被告所使用電話號碼一致的事實,雙方又曾因客戶產生矛盾糾紛,且經雙方發(fā)生正面沖突的時間與微信用戶MM發(fā)布涉案信息時間相近,應當認為丁某所提供的證據形成了證據鏈,能夠證明MM所發(fā)布的信息系隋某所為。
法院認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內發(fā)布涉及對丁某人格評價的信息,特別是使用“人渣”這樣的詞匯,致使丁某的社會評價遭受一定影響,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壓力及損害,侵犯了丁某的名譽權。
綜上,法院判決隋某賠償丁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編輯:劉巖
關鍵詞:微信;丁某;隋某;侵犯名譽權;男子;人渣;MM;精神損害;信息系;判決
中介員工微信群內辱罵他人 被判侵犯名譽權賠償千元,隋某與丁某為不同房產中介工作人員。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隋某侵犯丁某名譽權,判決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內發(fā)布涉及對丁某人格評價的信息,特別是使用“人渣”這樣的詞匯,致使丁某的社會評價遭受影響,精神上遭受壓力及損害,應認定侵犯丁某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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