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的哥按喇叭致三輪車“車翻人亡” 被判擔責30%
2016-08-23 13:11:00 來源:現(xiàn)代快報
現(xiàn)代快報訊(記者 孫旭暉 通訊員 卓鳳芹)開車時,如果遇上前面有車輛占道不走,不少駕駛員都會習慣性的鳴笛。然而近日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鳴笛引發(fā)交通事故的案件,案件中一位出租車駕駛員在開車時被前面的三輪車占道,于是鳴笛示意,不料前方三輪車駕駛員被嚇了一跳,導致三輪車側翻,車上一名乘客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
8月22日上午,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對該案正式做出判決,確定鳴笛的駕駛員胡先生對這起事故的損失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交警認定此次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沭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事故發(fā)生在2015年10月4日。當天,出租車駕駛員程師傅駕駛出租車由縣內(nèi)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交叉口時,左轉彎進入另一道路,剛進入該路時,他看見前方約四五米外有一輛電動三輪車,擋住了自己的去路,程師傅習慣性地鳴笛催促。
這輛電動三輪車是當?shù)鼐用聃U某駕駛的,車上還載著胡某等5人!八Q笛讓我收到了驚嚇。”鮑某稱,當時自己被嚇了一跳,他一邊回頭查看,一邊避讓程師傅,結果導致自己駕駛的三輪車發(fā)生了側翻,車上載著的胡先生受了傷。
事故發(fā)生后,程師傅也參與了施救。而胡某于2015年10月4日至8日到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腦干挫傷等癥狀,后胡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沭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分析意見書,分析意見認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此次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鳴笛司機說,兩輛車根本就沒碰到一塊
事發(fā)后,鮑某和當時乘坐三輪車的另外4人以死者親屬的身份,將出租車駕駛員、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鮑某等人認為,被告鳴笛與事故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程師傅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對此,程師傅覺得自己很委屈!笆鹿尸F(xiàn)場沒有紅綠燈,我經(jīng)過路口拐彎時按喇叭,是為了提示行人和車輛,而且車輛喇叭也沒有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喇叭分貝,更重要的是我的車子和三輪車根本就沒有碰撞!背處煾嫡J為,在其拐彎時,對方的車輛就側翻了,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一同成為被告的保險公司也認為,出租車與三輪車沒有碰撞,是胡先生先摔倒,程師傅才上前施救的,因此本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程師傅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表示,在汽車的行駛中,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根據(jù)需要和規(guī)定發(fā)出必需的音響信號,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車輛注意,保證交通安全。但汽車鳴笛應符合《交通安全法》、《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guī)范,尤其是遇到非機動車、年長或年幼行人時,應主動讓行,切勿急促、大聲鳴笛,以免對方受到驚嚇,導致意外事故發(fā)生。
鳴笛與事故構成因果關系,鳴笛者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
根據(jù)交警部門和法醫(yī)提供的相應證據(jù)可以證明兩輛車的確沒有發(fā)生碰撞,但本案中,這兩輛車是否發(fā)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亦不是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
事故之所以發(fā)生,是因為三輪車駕駛員鮑某駕駛三輪車占道行駛,程師傅鳴笛后使得鮑某受到了驚嚇,致使三輪車側翻,胡某也因此受傷。因此,法院認定程師傅的鳴笛行為與隨后的三輪車側翻、胡某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本案屬于交通事故。
因此,法院作出判決,綜合事故的發(fā)生原因、事故雙方的過錯,確定被告程師傅對胡某之死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按合同約定賠償,合計共178571.49元。
編輯:龍明潔
關鍵詞:鳴笛;側翻;擔責;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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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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