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款流入已注銷企業(yè)賬戶背后的司法權濫用
2016-03-04 10:01:00 來源:大河網
文/陳杰人
過去數年間,內蒙古霍林郭勒市寶興煤礦和西烏珠穆沁旗意隆煤業(yè)公司卷入了一場煤炭開采糾紛引發(fā)的民事訴訟。吊詭的是,寶興煤礦雖然早在2006年就已注銷,但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仍以該礦名義對外簽訂了多項合同,甚至這場官司發(fā)生后,受理該案的通遼市中院居然仍以這家早被注銷的煤礦作為當事人,并且將數千萬元執(zhí)行款打入這家煤礦。(1月17日《民主與法制時報》)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民法所確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制度和公司所確立的公司法人制度,對公司法人資格有明確規(guī)制,即只有在有效注冊期內的企業(yè)法人才有民事行為能力。一家被注銷的企業(yè),在民事權能上猶如一個已經死亡的自然人,斷然不能再以自身名義行使民事權利。
寶興煤礦早在2006年就被注銷,但爾后,該礦原法定代表人仍然以該礦名義對外簽訂標的額巨大的合同,這就涉及民事欺詐問題,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經營問題。對此,執(zhí)法機關本應予以查處。
而通遼市中院明知該礦早就被注銷,仍然將該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對待,這說輕了是司法的笑話,說重點就是司法權的濫用。
長期以來,司法飽受詬病,其主要原因是三個方面,一是司法水平的低下,二是司法的腐敗成性,三是司法的專橫所致。就內蒙古通遼市中院所干下的這起荒唐案件而言,這與司法水平無關,因為任何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不應該把被注銷的企業(yè)作為當事人。
通遼中院把一個已經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歸于消滅的注銷企業(yè)作為訴訟當事人進行司法活動,是無視我國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無視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起碼要求,無視中央有關司法嚴謹和嚴肅的基本要求。
這三個無視,暴露了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存在一種“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的權力驕橫態(tài)度。這種做法,一方面再次增加了中國司法機關的污點紀錄,另一方面更是對當前中央狠抓司法公正精神的公然悖反。
其實,從媒體已經曝光的事實來看,寶興煤礦與意隆煤業(yè)這起糾紛,既然是寶興煤礦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所為,那就表明其簽訂合同時即處于冒用企業(yè)法人名義,是典型的欺詐,且這種欺詐手段簽訂的煤礦開采權買賣協議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了國家采礦管理秩序,那就屬于無效合同。對這種合同之訴,通遼中院要么是駁回訴訟,要么是確認合同無效并判令返還財產,要么是依法變更當事人為欺詐者本人,再根據法律處理糾紛。而通遼中院這種將錯就錯的做法,甚至一錯到底,還將執(zhí)行款打到被注銷企業(yè)的帳戶,這顯然是司法的笑話。
希望通遼中院明白一個事理,那就是司法的形象和權威,來自每一家法院和每一個法官的具體言行和公正司法行為。司法之所以不被老百姓信任與尊重,根本上正是由于荒唐司法行為的無數錯舉。
編輯:龍明潔
關鍵詞:注銷;煤礦;司法公正;司法活動;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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