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兄弟矛盾升級:雙親亡故竟未告知安葬地
2015-10-18 07:40:00 來源:解放網
原標題:雙親亡故,兄弟竟未告知安葬地同父異母兄弟間因生活瑣事矛盾升級,后再發(fā)現墓碑未刻自己名字
王磊與張平、張陽是同父異母的兄弟,由于長期分居兩地,兄弟幾人平日聯(lián)系不多。王磊的父親、繼母去世數年,他卻一直沒有得到消息,沒能見到父母最后一面,甚至連父母的安葬地點也都不知曉。王磊因此以張氏兄弟侵犯一般人格權為由告至楊浦區(qū)法院。
“父母死了,哪怕我與父母有矛盾,作為兒子,是有資格得知父母情況的!
上個世紀60年代,王磊到新疆工作,期間很少與家人聯(lián)絡,偶爾才回上海探親。2002年,王磊回到上海定居,卻仍未能拉近與家人間的感情。
王磊與張平、張陽因生活上的瑣碎矛盾平日里基本不相往來,偶爾碰面也是三言兩語就會發(fā)生爭吵。
2011年,父親和繼母相繼去世,王磊卻一直不知情,導致沒有機會為父母送終,甚至連父母安葬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因此,王磊與同父異母的兄弟兩度對簿公堂,要求獲得祭奠父母的權利。
2013年7月,王磊告至楊浦法院,要求張氏兄弟告知已故父母的具體安葬地點,并且向其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然而,到底是什么原因,讓張平、張陽對父母的離世三緘其口呢?王磊在法庭上聲稱,自己在新疆工作苦、工資低,但是每月堅持給父親寄100元,父母去世前精神肯定不太好了,再加上張平、張陽的挑唆,導致父親說不要把離世的消息告訴自己。
張氏兄弟卻當庭否認了王磊的說法,道出了另外的隱情。張平指出,王磊不僅與自己及張陽沒有聯(lián)系,與父母也是長期不聯(lián)系,王磊更因家庭矛盾與繼母發(fā)生過爭吵,并揚言要與父母斷絕關系。
張平說,1991年,王磊跑到自己家中鬧事后就不再聯(lián)系,王磊也從未詢問過父母的情況,且父親過世前也關照過不把情況告訴王磊。
聽完張平、張陽的陳述,王磊在法庭上情緒激動,“父母死了,哪怕我與父母有矛盾,作為兒子,是有資格得知父母情況的,并且他們也是有條件可以找到我并告訴我的!睆堦柋硎,雖然曾經在王磊兒子的婚禮上與其碰過面,但是當時父母都還健在,根本無從告知。后來,在張平兒子的婚禮上,他們并沒有碰到王磊,也不知道他的住址及聯(lián)系方式。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王磊與張氏兄弟系同父異母的手足,在日常生活中應和睦相處,共盡贍養(yǎng)父母之責。由于種種原因,王磊離開家庭,未與父母共同生活,但這不影響他履行關心、照顧父母的義務。王磊返回上海后應積極找尋父母,盡子女應盡的孝道,張氏兄弟應該告知其父母的安葬地點。
但是,張平、張陽的行為并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侵犯人格權和由此產生賠償義務的條件,因此王磊要求張氏兄弟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律師費2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為墓碑留名再度起訴
然而時隔一年,楊浦法院再次收到王磊的起訴狀,王磊又一次以張平、張陽侵犯其一般人格權為由提起民事侵權之訴。
原來2013年的那場訴訟之后,張平、張陽雖然將父母安葬的地址告訴了王磊,但是墓碑上并沒有王磊一家人的名字。王磊認為,同為父母的后代,張氏兄弟理應將自己、妻子、兒子、兒媳,乃至孫子的名字刻在墓碑上,而相關添加名字的費用及購買墓穴的費用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擔。張氏兄弟還應該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張平不同意王磊的訴訟請求,“這是父母自已作出的決定,我們尊重父母的意愿,所以不能把王磊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據查證,墓碑是父親69歲時購買的,當時父母身心健康,在1995年墓碑就全部做好,根據父母的意愿在墓碑上刻好了子女的名字,沒有刻上王磊及其家人的名字。張陽補充道,自己曾與父母一起居住,父親多次表達不愿把王磊的名字刻上墓碑,而且王磊與父親幾次斷絕來往,他也自知理虧,所以父親在世時都不敢來找父親。(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雙方父母雖然在1995年購買了墓穴,確定墓碑字樣時未刻錄王磊及其家人的名字,但不能據此證明王磊與父母的親情已經割裂,F在父母已經去世,王磊作為兒子,有權利在生父的墓碑上署名以寄托哀思。
因此,法院對王磊申請?zhí)砑有彰脑V訟請求予以支持,王磊應承擔相關添加名字的費用,而購買墓穴的費用由王磊和張平、張陽共同承擔。王磊另外要張氏兄弟向其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失費1元的訴訟請求,因定穴、刻名等事項均在父母健在時完成,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平、張陽存在過錯,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記者采訪時,主審法官介紹,“與死者存在血緣、婚姻關系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具有特定身份關系的民事主體有在死者墓碑上篆刻姓名并從事祭奠活動的權利,在法理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符合我國傳統(tǒng)倫理道德的觀念,應視為一種公序良俗,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在目前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院在揭示原告訴求本質的前提下,運用民事習慣進行裁判,既對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提供了保護,也符合社會公認的風俗習慣。
編輯:范斯騰
關鍵詞:王磊;同父異母;亡故;法院;張氏兄弟
男子與兄弟產生矛盾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安葬地,王磊與張平、張陽是同父異母的兄弟,由于長期分居兩地,兄弟幾人平日聯(lián)系不多。2013年7月,王磊告至楊浦法院,要求張氏兄弟告知已故父母的具體安葬地點,并且向其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2015-10-18 06:31:00
9月12日上午,萊蕪市委副書記、市長、2015中國國際航空體育節(jié)萊蕪市籌委會主任王磊到雪野旅游區(qū)檢查調度航空節(jié)籌備情況。王磊實地查看了航空體育節(jié)籌備工作現場,聽取了籌委會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她指出,籌委會成立以來,大家積極主動,全力以赴,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各項籌備工作進展比較順利。
2015-09-15 17:51:44
針對“擊劍教練王磊粗暴執(zhí)教”一事,上海市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黨總支書記、副主任郭紅生表示已經對王磊進行了處罰,他認為王磊所犯的錯誤影響惡劣,教訓深刻;中心的處理依法合規(guī)。
2015-03-19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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