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耀桐:擴大黨組設立范圍 社會治理需強化黨的領導
2015-05-30 19:53:00 來源:人民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5月30日電。S策輿)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會議指出,中國共產黨發(fā)揮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必須有堅強有力的組織制度保障。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重要途徑。就此,記者采訪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
許耀桐對記者談到,目前黨組多存在于人大、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政府等機構,依據《條例》未來黨組設立的范圍將更廣泛,黨的領導范圍也將更廣泛。與黨委不同,黨組是領導機構,黨委是政治機構,派出黨組主要是加強黨的領導作用。作為國家的執(zhí)政黨,向其他行業(yè)、領域派出黨的組織機構,更體現(xiàn)了我們黨依規(guī)治黨、依法執(zhí)政的特點。
許耀桐分析認為,比對《中國共產黨章程》此前對黨組的規(guī)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不難發(fā)現(xiàn),“社會組織”此次被明確指出,各級組織設立黨組的要求,由此前的“可以設立”改為“設立”。
“隨著社會治理的興起,很多社會組織不斷涌現(xiàn)出來。這些新增的社會組織,有一些以往沒有納入到黨組織領導下”,許耀桐認為,這次條例的出臺,填補了這個空白,有效避免了我們執(zhí)政黨在社會治理中的“缺位”。通過這一條例的出臺,黨主動承擔起了對社會組織的領導責任。社會組織的蓬勃發(fā)展,能更好地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社會組織既不是黨政機關,也不是行政事業(yè)單位,F(xiàn)在向社會組織派出黨組,主要是考慮到社會治理需要強化黨的領導,既是雪中送炭,更是錦上添花。
許耀桐分析,此次明確提出在“社會組織”中設立黨組,主要是考慮到社會治理需要強化黨的領導。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三中全會《決定》共24次提到“治理”,主要有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小區(qū)治理等等提法。國家治理不僅是一個戰(zhàn)略目標任務,而且是各級干部必須掌握的工作方式方法。
編輯:王家樂
關鍵詞:治理;許耀桐;社會組織;條例;依法執(zh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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