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重慶3月26日消息(記者陳楊 趙聰聰)2020年9月27日,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501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9·27”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對事故中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37名公職人員嚴肅追責問責。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重慶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國資委、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政府等單位34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其中4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2名公職人員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人予以組織處理。事故涉及的重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3名責任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移送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jiān)察組處理。
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4人)
1. 楊波,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機電運輸科科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 邱伍清,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 李其綱,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委員、礦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 胡民立,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部副部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及組織處理人員(30人)
(一)市管干部(6人)
1. 李文樹,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職務。
2. 趙自成,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 劉德忠,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
4. 蔣華江,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qū)長,責令向重慶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5. 劉光才,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給予書面誡勉處理。
6. 石繼東,重慶市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責令向重慶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ǘ┢髽I(yè)及有關人員(24人)
1. 楊小平,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監(jiān)察科科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2. 張和棟,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3. 陳治昆,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4. 羅倫忠,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5. 張國平,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總工程師,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6. 涂興躍,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監(jiān)管一處副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7. 顏學榮,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監(jiān)管一處副處長(主持工作),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8. 張鳳芹,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黨總支委員、副主任,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9. 魏余萬,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0. 楊祖洪,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1. 李宗福,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2. 胡巍,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機械動力部部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3. 李仁元,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部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4. 廖業(yè)鳳,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機電副總工程師(機械動力部原部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5. 許剛,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6. 陳紅,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7. 陳朝和,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部長,免去部長職務。
18. 江清瑜,重慶市綦江區(qū)應急管理局派駐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安監(jiān)員,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解除勞動關系。
19. 馬華啟,重慶市綦江區(qū)應急管理局派駐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安監(jiān)員,解除勞動關系。
20. 李斌,重慶市綦江區(qū)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jiān)管科科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1. 蘇堅,重慶市綦江區(qū)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政委,給予書面誡勉處理。
22. 江宗華,重慶市綦江區(qū)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責令向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3. 王智力,重慶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jiān)督管理處處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4. 王文,重慶市國資委綜合處處長,給予書面誡勉處理。
三、移送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jiān)察組處理人員(3人)
1. 胡建,重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渝南監(jiān)察分局安全監(jiān)察二室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 楊明文,重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渝南監(jiān)察分局黨總支委員、局長,責令向重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黨組作出書面檢查。
3. 周毓連,重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安全監(jiān)察處處長,在其他安全事故中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合并處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