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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中院對立人教育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宣判
2015-01-07 16:33:00 來源:央廣網(wǎng)央廣圖庫 說兩句 分享到:
溫州中院對立人教育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宣判 (央廣網(wǎng)記者 張國亮 攝)
央廣網(wǎng)溫州1月5日消息(記者張國亮 通訊員溫萱)1月5日上午,溫州中院對立人教育集團、董順生等七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審宣判。立人教育集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董順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夏尉蘭、章曉曉、蔡大琴、周靜曉、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20萬元至5000元不等罰金;立人教育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fā)還受害人。
現(xiàn)年53歲的董順生,原系立人教育集團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涉案的其余六名被告人均為立人教育集團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前身為泰順縣育才高級中學,由被告人董順生、章曉曉等人創(chuàng)辦于1998年,經(jīng)多年發(fā)展于2003年9月經(jīng)工商部門批準成立(原名泰順縣立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2005年9月更名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從1998年開始,為解決資金問題,立人教育集團經(jīng)董順生決定及在被告人夏尉蘭、章曉曉、蔡大琴、梅菊、夏克定、周靜曉等人具體實施下,以投資辦學及在外項目投資需要資金等為名義,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回報等方式,先后在泰順本地設立育才高級中學董事會籌建處、育才幼兒園、育才小學、育才初級中學、育才高級中學、育才餐飲中心及夏尉蘭、章曉曉、蔡大琴等9個融資平臺,在外地設立內(nèi)蒙古哈拉溝煤礦、江蘇佰泰置業(yè)有限公司、淮安國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貴州省仁懷市建宏煤業(yè)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豐廣益投資有限公司等5個融資平臺,并以上述平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至2011年10月31日合計吸收存款未歸還金額計498608.528萬元(人民幣,以下同),已支付利息、分紅等計282208.2386萬元。其中由夏尉蘭在董事會、夏尉蘭平臺和董事會籌建處任職期間向社會吸收存款的期末未歸還余額計119274.5萬元;章曉曉在董事會和章曉曉平臺任職期間向社會吸收存款的期末未歸還余額計105315萬元;蔡大琴在董事會、蔡大琴平臺和董事會籌建處任職期間向社會吸收存款的期末未歸還余額計97365.5萬元;梅菊在育才高級中學任職期間向社會吸收存款的期末未歸還余額計27837萬元;夏克定在兼任育才初級中學校長時,向教職工介紹、宣傳立人教育集團投資內(nèi)蒙古點石溝煤礦項目,幫助育才初級中學平臺吸收存款的期末未歸還余額計870萬元;周靜曉等人管理的立人教育集團下屬子公司——佰泰公司、淮安國康公司平臺向社會吸收存款的期末未歸還余額合計42660.445萬元。
另經(jīng)審查認為,立人教育集團于2011年10月31日后進行的企業(yè)資產(chǎn)重組,系對部分債權人的個別清償行為,違背公平清償原則,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且并未使立人教育集團的財產(chǎn)受益,不屬于合法有效的行為。此外,其中涉及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償還個別債權的行為,系違法行為,亦應認定無效。立人教育集團所在地泰順縣人民政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負責組織的清理清退債權債務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立人教育集團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董順生、夏尉蘭、章曉曉、蔡大琴、周靜曉、梅菊、夏克定為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單位及個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克定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屬于從犯,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周靜曉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
編輯:龍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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