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要告別任人糟踐,沒有有效的約束和管理是不行的
最近,關(guān)于共享單車的一條公號文章在朋友圈里轉(zhuǎn)火了。點開一看,簡直閃瞎了眼睛:糟蹋單車居然有這么些花樣!
我大致歸納,可分兩類。一是損人利己型。給單車加上自己的鎖,共享變私享了;重新噴漆裝上兒童座,明目張膽侵占了;到地方順手一扔,管它占不占道,方便瀟灑了……還有的,據(jù)推斷有同行競爭的嫌疑。共享單車一出來,開黑摩的的飯碗沒了,那我也砸了你吧!
還有一類,損人不利己型。這樣的人就更可氣了。你到地方隨手一放,可以,非得推倒干嗎?對你有啥好處?最可氣的是,騎完往車座子上插一根針!你損不損啊!你扎人家后頭騎車的,對你有什么好處呢?
想起柏拉圖講的一個故事,呂底亞有一個平凡的牧羊人,偶然得到一枚可以隱身的金戒指,于是他馬上干了很多壞事。“隱身人”的道德隱喻告誡我們,如果不能被有效監(jiān)管,人們往往不會把正義當回事。共享單車要告別任人糟踐,沒有有效的約束和管理是不行的。
一方面,企業(yè)有管理責(zé)任。比如說,單車亂停放,影響交通和城市秩序。經(jīng)濟學(xué)上有個外部性的概念,就是交易雙方的活動,對第三方、對社會造成了影響。造成了負面影響,就是負外部性,企業(yè)就該負責(zé),不能錢你賺了,爛攤子一點兒不沾,推給社會了。其實,共享單車企業(yè)可以利用大數(shù)據(jù),確定亂停亂放多發(fā)的路段地區(qū),派出專人歸置車輛的有序停放。同時,看到有人歸置,那些想搞破壞的人,也可以形成可見的震懾。
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也要跟上。雖然財產(chǎn)犯罪達到一定的數(shù)額才能刑事追訴,但也不是說加鎖霸占、拆卸車座是小打小鬧,可以逍遙法外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盜竊、故意損毀、強行占用公私財物早有科治之正條。用好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之外,更要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才能讓一小撮壞人明威畏法,起到社會預(yù)防之效。
共享單車代表了綠色出行的理念,解決了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難題。固定地點停放的公共自行車沒它方便,一夜之間,這種環(huán)保出行的方式就風(fēng)靡了大街小巷,到達一定數(shù)量后,對于減輕霧霾、減輕擁堵,都有好處。而只有給予看得見的保護,才能更好地促進其發(fā)展。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20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