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共同生活訂婚后感情破裂;分手后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是否應當退還彩禮?全額返還彩禮能否支持?
李某(女)與黃某(男)確定戀愛關系后開始同居,同居期間因瑣事頻發(fā)爭吵而分手,分手后,李某告知黃某自己已懷身孕,并發(fā)送B超檢查單予以證明,雙方隨即復合。復合后,雙方就訂婚事宜,商定彩禮為6.6萬元,黃某及父親立即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共計4萬元。黃某在提出陪同孕檢均被李某拒絕后,對李某懷孕事實產生懷疑,兩人發(fā)生爭吵,黃某駕車離開,李某情緒激動意圖輕生,便撥打報警電話求助,當?shù)嘏沙鏊窬鼍认吕钅澈螅?lián)系黃某回來進行調和。
次日,雙方正式分手結束同居關系,李某離開。之后,黃某前往醫(yī)院核實得知李某并未懷孕,提供的孕檢單系其偽造,便要求李某一次性返還已給付的4萬元彩禮。因彩禮返還事宜而爭執(zhí)不休,遂將李某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寨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與李某共同生活后,為締結婚約給付彩禮給李某,未辦理婚姻登記,感情破裂,黃某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李某辯稱4萬元彩禮系給付的生活費和醫(yī)療費,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其及其父親與黃某的聊天記錄反映,雙方均認可案涉款為彩禮。
黃某已支付李某的4萬元,應視為黃某按照民間習俗向李某給付的彩禮,現(xiàn)婚姻關系不成立,李某應將彩禮予以返還。而李某主張因戀愛關系致其患上抑郁癥,黃某應賠償精神損害費,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且其制造懷孕假象欺騙黃某,亦存在過錯。對此,法院不予采納,李某應當全額返還黃某4萬元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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