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市場蓬勃發(fā)展,逐漸成為重要的出行方式,有的車主將“私家車”用作營運,在未告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的情況下,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將可能因保險理賠產生糾紛。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私家車”變“網約車”,又遇“開門殺”引發(fā)事故的糾紛,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趙某名下有一輛小轎車,其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后趙某在未告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使用該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

  去年4月,趙某搭載乘客金某,到達目的地后,金某開關車門不慎,致騎自行車經過的吳某摔倒受傷,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趙某以家庭自用汽車性質投保,但又在保險期間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網約車營運活動,屬擅自改變車輛用途,可能導致車輛使用范圍擴大,增加了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系數(shù),且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吳某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損失部分應由趙某、金某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趙某作為網約車司機,對停車地點、下車時間的選擇負有較普通乘客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本案中,趙某在乘客金某開門時未盡到提醒義務,應對吳某的受傷后果承擔主要責任;金某作為開門行為的實施者,沒有盡到注意觀察避免危險的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

  結合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交通大隊的責任認定情況,法院酌定超出交強險的損失部分由趙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金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時,車主應向交通運輸部門提交申請,認定資質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同時,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便于保險公司重新評估風險和保險費率,避免因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無法獲得商業(yè)保險賠償。

  網約車司機作為車輛的實際控制者,對車輛?康奈恢眉败嚿先藛T開門行為,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要選擇合適的時機、地點停車,并提醒乘客開門時注意車輛周圍情況。

  乘客應遵守交通規(guī)則,在開門時不得妨礙他人及車輛正常通行,小心謹慎、確保安全,避免因自身疏忽發(fā)生交通事故。

編輯: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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