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2月1日消息(記者孫瑩)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30日)發(fā)布七個涉產(chǎn)權保護的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賠償?shù)氖桌淌逻`法扣押國家賠償案”再次引發(fā)媒體的關注。
2014年6月18日,遼寧本溪中院一審判決北鵬公司、劉華、劉杰犯非法占用農(nóng)地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了,但判決卻未對遼寧省公安廳及直屬遼河公安局在此案偵查過程中扣押的財務文件和2000萬元作出處理。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北鵬公司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后,一系列舉措、處理方式以及最后作出的賠償決定,都為此類案件樹立了典范。
2004年5月,北鵬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華,以及沈陽北鵬集團負責人劉杰,決定由北鵬公司與蘭勝臺村聯(lián)合進行村屯改造,原村委會主任黃波等人以村委會名義,將村里400多畝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給北鵬公司用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工程建設中,北鵬公司在未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情況下共占用了29.7畝農(nóng)用地。
2008年,遼寧省公安廳按照全國“打黑辦”批轉的違法犯罪線索,對黃波等人立案偵查,北鵬公司被查,劉杰、劉華被批準逮捕。2008年9月,劉杰實際負責的另一家叫鵬盛的公司代北鵬公司將2000萬元扣押款電匯至指定賬戶,在各交納2萬元保證金后,為二人辦理了取保候審。2009年1月7日,公安廳將這2000萬元予以追繳后匯繳至遼寧省財政廳的專戶,但沒有制發(fā)有關法律文書。2014年6月18日,本溪中院作出刑事判決:北鵬公司、劉華、劉杰犯非法占用農(nóng)地罪,免予刑事處罰。代理律師趙路介紹,由于判決最后沒有對扣押款作出處理,他們寄希望于遼寧省公安廳能依法、主動地返還扣押款。
在向遼寧省公安廳提交返還申請不被答復、提出國家賠償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決定、向公安部申請復議,公安部要求遼寧省公安廳作出賠償決定后,北鵬公司向最高法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最高法對此高度重視,合議庭成員徐超法官介紹,“我們的副院長,也是賠償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決定親自擔任審判長,組成五人合議庭共同審理此案。有效利用巡回辦案的便民機制,到第二巡回法庭組織公開質證、開展協(xié)商,并力爭當庭作出賠償決定!闭沁@兩個重要決定,奠定了案件圓滿解決的重要基礎。
2015年12月2日上午9時,伴隨著法槌聲響,最高法在第二巡回法庭,對此案開庭質證后作出了認定。徐超指出,本案中,生效刑事判決沒有認定2000萬元扣押款為違法所得,所以遼寧省公安廳繼續(xù)扣押顯然是于法無據(jù)的,應當返還給北鵬公司,并賠償超期期間的利息損失。但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依法享有扣押涉案財物的權力,生效判決對扣押財物不做認定處理,并不意味著前期扣押行為違法,況且本案刑事判決的結果是北鵬公司以及其實際控制人都被定罪免罰,所以需要在賠償程序中適當平衡公權力行使和私權利保護這兩大價值。
最終,當事雙方按照合議庭的建議達成協(xié)議,由遼寧省公安廳返還北鵬公司20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83萬元。趙路指出,83萬是從扣押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按央行活期利率來計算,自判決生效之日到賠償決定作出之日按現(xiàn)行的一年期定期利率來計算,兩個時段的利息加和得出的。此案的計息方法后來被以司法解釋吸收!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分析,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采取扣押措施本身合法,但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后,公安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處置不及時的問題較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透過該案的處理表明,此種處置不及時以及對涉案財物不予返還的行為本身構成了違法,公安機關不僅應當返還扣押的涉案財物,而且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此案還有一些細節(jié)問題,具有示范效應。代理律師趙路說,這個案子在審理程序之外,最高院賠償委還專門安排時間聽取案件當事人的陳述,這是最高院賠償委為了安慰當事人心靈所作出的努力。
合議庭徐超法官說,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合議庭運用遠程視頻技術手段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賠償委員會成員共同召開了賠償委員會會議,對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以國家賠償決定的形式予以了確認,并當庭宣讀,同時還依托現(xiàn)代信息技術網(wǎng)上簽批法律文書、加蓋電子印章,做到了文書的當天送達,充分體現(xiàn)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辦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權威性。
據(jù)介紹,在拿到國家賠償款之后,北鵬公司還上了債務,目前已經(jīng)進入正常經(jīng)營狀態(tài),熊秋紅教授表示,國家賠償是對公民權益的救濟,是對國家違法的矯正,也是對國家誠信守法形象的維護,更是對社會正義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于北鵬公司申請國家賠償案的處理,充分體現(xiàn)了“有權力就有救濟,有損害就有賠償”的原則,有效實現(xiàn)了司法彌補立法之不足以及司法救濟公民權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