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2日消息(記者孫瑩)據(jù)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8月1日)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保險標的轉讓、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險代位求償權等問題。 2018-8-2 新聞和報紙摘要全文>>>
最高法發(fā)布的是《保險法》第四個司法解釋,明確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代位求償權、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以及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比如《保險法》規(guī)定了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保險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產生實際效果為由予以抗辯。針對這一問題,《解釋》作出了回應。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小榮:《解釋》第6條規(guī)定,保險人以該措施未產生實際效果為由抗辯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導、鼓勵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采取施救、減損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的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