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武文娟)《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版昨日發(fā)布。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此次是《辦法》27年來首次修訂,除了對學生獎勵作出原則性指導外,新增學生申訴部分,學生在面對處分時,可提起申訴。學校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
精神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現(xiàn)行的《北京市中小學獎勵和處分辦法》1991年印發(fā),許多條款已經不適應首都教育發(fā)展形勢,屬于需要修訂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修訂從2016年啟動,征求了全市1630所中小學校的42萬名中小學生和16萬名家長的意見。修訂后的《辦法》包括“總則”“學生獎勵”“學生處分”“學生申訴”和“附則”五部分,共三十一條。
與1991年的老版相比,《辦法》明確提出,對德、智、體、美方面綜合表現(xiàn)突出或某方面表現(xiàn)突出,以及諸方面或某方面有顯著進步的學生或集體,可以對其本人或集體進行獎勵,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學生檔案。對學生進行獎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此外,鼓勵各區(qū)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學生獎勵的類型、方式,搭建學生成長進步的平臺。
學校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
市教委相關負責人透露,在處分部分特別明確了開除學籍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以規(guī)范這種最嚴重的處分類型的適用。
《辦法》提到,學校有處分學生的權利,處分是對學生進行警示教育的一種手段。對違反紀律和犯了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以思想教育為主,注重和學生及其家長溝通,幫助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避免不當使用處分手段。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對高中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并且明確了6種開除學籍處分的情況。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辦法》特別強調,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受處分期間,學校不得對受處分學生隨意停課,不得歧視受處分學生,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嚴禁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和孤立學生。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在新增加的學生申訴部分,《辦法》明確,被處分學生在處分作出前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處分決定書送達之后有申訴權;學校和區(qū)教委有受理申訴的職責等。同時特別提出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辦法》,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學生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送達申訴人。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對學校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屬區(qū)教委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所屬區(qū)教委應當進行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學生申訴答復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