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個團伙專門碰瓷酒后駕車者
租用或者借用寶馬、奔馳、凱迪拉克等名牌轎車,隨后駕駛名牌車輛故意碰撞或剮蹭飲酒司機駕駛的車輛,憑借著飲酒司機害怕報警的心理,借機勒索上萬元的車輛修理費。此類碰瓷套路近來在北京時有發(fā)生,此類案件均為團伙作案,團伙成員分工明確,有些成員在酒店門口盯梢,有些成員駕車制造車禍,有些成員冒充4S店工作人員。僅今年公開的法律文書中,北京市各法院就對8起類似案件進行了審判,8個碰瓷團伙的成員因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而獲刑。
專門碰瓷酒后駕車者
近日,順義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碰瓷案件,三名被告人石某、楊某、祁某均為北京人,90后,無業(yè)。北京市順義區(qū)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石某、楊某伙同他人預謀找酒駕司機碰瓷,由被告人楊某負責尋找酒駕“目標”,被告人石某等人負責撞車。當日晚21時許,被告人楊某發(fā)現李某酒后駕駛車輛離開飯店,遂通知被告人石某,后被告人石某駕駛車輛在北京市順義區(qū)故意撞向李某駕駛的車輛。被告人祁某明知碰瓷仍與被告人石某一起前往敲詐李某共計人民幣5萬元整。2017年4月8日被告人石某、楊某、祁某被民警查獲。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上述事實,被告人石某、楊某、祁某在庭審中沒有提出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楊某、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勒索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此外,法院認可了三名被告人的一些從輕處罰情節(jié)。最終,石某和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團伙往往駕駛名車碰瓷
北青報記者發(fā)現,近年來,采用此類方法碰瓷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北京法院2017年審結并公開法律文書的此類案件便有8起。一般來說,該類案件均為團伙作案,團伙先租用轎車,有時候甚至特意選擇名貴轎車,以勒索更高的錢財。
今年審結的一起碰瓷案件中,被告人馮某等人駕駛一輛寶馬牌轎車,故意與酒后駕車的被害人車輛相撞,馮某以車名貴為由,勒索被害人2萬元。2016年,馮某又伙同他人在豐臺區(qū)南頂路附近,駕駛一輛寶馬牌轎車,故意撞擊被害人車輛,以報警相威脅,勒索1.5萬元。馮某最終獲刑1年6個月。
今年審結的另一起案件中,敲詐團伙4次作案,其中2次為駕駛寶馬牌轎車,1次為駕駛奔馳牌轎車,1次為駕駛凱迪拉克牌轎車。每次作案都要敲詐1萬至2萬元不等。
事故發(fā)生后,碰瓷團伙成員會下車裝作發(fā)現受害者飲酒,隨即以此威脅受害者賠償,否則便報警。由于害怕酒后駕車受到處罰,有些受害者會選擇交錢。
有時,團伙成員還會裝作給4S店打電話,詢問修理費用,不在事故現場的其他團伙成員在電話中偽裝4S店工作人員,并報出很高的修理價格。
作案前派專人在飯店盯梢
碰瓷團伙會為作案進行精心的準備,有些團伙成員于用餐時間在飯店門口蹲守盯梢,對用餐完畢結賬出門的人進行觀察,一旦發(fā)現有人飲過酒,便重點觀察其是否坐車前來,是否親自開車。發(fā)現飲酒者準備親自駕車的跡象后,立即打電話通知團伙其他人員。此時其他人員駕駛名牌轎車在飯店周邊“埋伏”,得到盯梢者的線索后,便緊跟飲酒者駕駛的車輛,擇機故意碰撞或者剮蹭。
有些碰瓷團伙甚至還會“殺熟”,勒索熟人錢財,因為熟人信息更便于了解,可以節(jié)約作案盯梢成本。2016年11月,潘某伙同他人共同商議,策劃讓被害人高某酒后駕車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對其敲詐。11月某天晚上,碰瓷團伙中的幾人約被害人高某出來吃飯,并不停勸其飲酒,隨后又帶高某去KTV唱歌。凌晨時分,高某駕車離開,此時陪酒的團伙成員早就將信息透露給其他成員,在KTV附近等待多時的團伙其他成員開路虎牌轎車故意追尾高某轎車,最終勒索高某10萬元。潘某最終因此獲刑3年。(記者楊琳 實習記者賈爽 孫宇)